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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海沙龙|第274期:“《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的治理效能与落实策略探讨”研讨会在京召开
2024-06-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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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海沙龙


近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召开第274期蓝海沙龙——“《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的治理效能与落实策略探讨”研讨会。会议由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秘书长裴玮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焦海涛,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研究员刘金瑞,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工业和信息化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李乃青,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主任许可,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谭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顾问方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竞争政策与评估中心反不正当竞争研究所工程师崔继延等参加会议并发言。



裴玮表示,为促进数字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回应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最新变化,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随着互联网领域技术手段与竞争业态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向线上延伸,且花样翻新,诸如刷单炒信、虚假交易、数据杀熟、反向刷单、流量劫持、竞价排名、强制“二选一”等层出不穷,其隐蔽性更强,制约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竞争,制约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规定》第五条提到“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合规竞争”。本次研讨会主要就《规定》的具体内容、治理效能和落实策略等进行探讨。



方禹介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新型表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细化行为、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结合规定内容及实务经验,提出了企业的合规方向及关键要点。

崔继延表示,对于《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一是协同共治,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公平、稳定的网络竞争秩序;二是加大新规实施后的宣传工作,提升企业自律意识和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三是从监管者、被监管者、社会舆论等多角度获取信息,了解并掌握新规实施后的社会反响及监管效力。

谭袁表示,《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电子商务法》对网络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全面的具体规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尤其是基层执法提供了明确指导。但即便作了如此详尽的规定,也无法穷尽所有情形,执法机构仍然无法查处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执法机构无法适用一般条款。建议引入检察机关提起反不正当竞争公益诉讼制度,可由行政机关支持起诉。或者规定一般条款的法律责任,使行政机关能够直接依据一般条款查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鉴于地方执法机构可能执法经验不足,可首先由中央执法机构适用一般条款。

许可表示,《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不应是企业发展的“路障”,而是企业创新的“路标”,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不应是“能不能做的技术判断”,而是诉诸“应不应该做的价值判断”。因此,在具体适用上,一方面应当加强和《反垄断法》的协调,在《反垄断法》已经适用的领域,本规定无需越俎代庖,例如,可以将有关差别待遇的内容作为对《反垄断法》而非《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细化。另一方面,对于已经形成共识的规则,如第17条下的屏蔽广告行为,可以形成一般性规则,而在公认的商业道德尚未形成的场景中,如数据相关不正当竞争、更广泛的互联互通等,就不宜采取笼而统之的抽象规制,而应由司法机关通过个案审慎作出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逐步推动市场秩序的完善。

李乃青表示,互联网对生产生活领域渗透的广度和深度发生了很大变化,网络生态下的市场竞争更加复杂多变,《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是对当前时代发展出现问题的回应,囊括了诸多新型行为。在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中,建议关注中小企业的救济,应为中小企业设置投诉救济的渠道,继而起到调节的作用。此外,《规定》的具体落实仍是关键问题,考验执法人员的执法技术和能力,需要审慎判断行为的影响和后果,考虑如何构建协同推进综合治理的机制。

刘金瑞表示,《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针对当前网络不正当竞争层出不穷的乱象,在现有法律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规则设计,规范了网络竞争行为,有利于促进形成数字经济公平竞争环境,推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规定》的实施,应该坚持规范的体系化理解,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等上位法相关条款之下,厘清《规定》新设规则的适用范围和逻辑层次,既严格规范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也避免不适当地干预市场自由竞争,从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的修订完善积累实践经验。

焦海涛表示,把握《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的内容和适用,需要区分其中的规则性条文和原则性条文,二者分别对应比较成熟、可以规则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第16条规定的恶意交易、第17条规定的拦截屏蔽)和目前尚处于发展变化阶段、只能提供原则性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第19条规定的非法获取和使用数据)。对共识度较高、《规定》已提供明确规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严格适用,特别是加强执法,但对尚处发展阶段的行为,需要立足个案,进一步探索行为正当与否的边界。

 


通过各界专家的充分研讨可以发现,《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对开展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执法机关来说,具有可操作性和指导意义,也为经营主体提供了明确的行为预期,具有重要的经营指导和实务规范价值。与此同时,《规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规范涉及衔接适用上的选择问题,需要坚持规范的体系化理解,把握清楚适用的边界,厘清《规定》新设规则的适用范围和逻辑层次,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促进数字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供稿:研究部

编辑:刘颂佳

审核:董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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