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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信和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用户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的指导下,中国互联网协会联合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研究起草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合规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得到相关单位的积极响应。
《公约》发布环节合影
7月11日,《公约》发布仪式在2024(第二十三届)中国互联网大会闭幕式上举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服务监督处相关负责人、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秘书长裴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技术与标准研究所所长张海懿与公约签署单位代表一同发布了《公约》。
张海懿介绍了《公约》研制背景,从保护用户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角度出发解读了《公约》的发起愿景和主要内容,并提出了行业可持续发展建议。她指出,信息服务算法推荐合规工作处于国家重视、人民关切的重要地位,需要行业内各单位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意识、建立规范体系、构建长效机制。
《公约》的发布实施将形成行业自律合力,进一步引导、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活动,保护网民合法权益,维护合理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国互联网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合规自律公约》
签署单位名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合规自律公约》
(主要条款)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信和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推动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业自律规范发展,保障用户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和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旨在落实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以规范发展和技术创新为引领,建立保障用户知情权、选择权、隐私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技术应用体系。
第三条本公约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算法推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相关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自愿参与。
第四条依法合规运营。坚持主流价值导向,积极传播正能量,不得利用算法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传播违法信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用户隐私和数据安全,不得滥用算法进行不正当竞争或侵犯用户权益。
第五条强化社会责任。强化主体责任意识,依法履行算法合规义务,承担算法合规责任。积极参与算法合规治理工作,持续完善算法治理制度,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保护用户隐私。加强用户模型和用户标签管理,完善计入用户模型的兴趣点规则和针对用户个人特征的标签管理规则,不得将违法和不良信息关键词记入用户兴趣点或者作为用户标签并据以推送信息,避免滥用用户数据或侵犯用户隐私。
第七条加大算法透明。鼓励在算法制定过程中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确保算法公平公正和科学合理。用适当的方式向用户公示算法服务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图和主要运行机制,鼓励公示内容包含算法输入、输出、干预机制以及赋予用户的权利等核心要素,语言尽量通俗易懂,内容及时更新。
第八条尊重用户选择。应当向用户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便捷关闭算法个性化推荐服务的选项,鼓励向用户提供逐级关闭部分算法个性化推荐服务的选项。用户选择关闭个性化算法推荐服务的,应当及时停止提供相关服务。
第九条维护交易公平。应当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得根据消费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如价格由多种要素组成,鼓励清晰展示影响最终交易价格的要素。
第十条畅通反馈渠道。建立健全用户权益保障及反馈机制,设置便捷有效的用户投诉、举报入口,明确处理流程和反馈时限,及时受理、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回应用户关切。
第十一条防范安全风险。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算法安全、应用安全、内容安全等保障体系。完善信息发布审核、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加强数据加密、漏洞扫描、代码审计等技术手段应用,通过技术和管理措施的结合,形成全面、高效、可靠的保障体系。
第十二条健全内部管理。明确组织内部算法监督管理的责任部门和工作流程。完善组织内部算法管理机制,建立算法公平性、多样性、安全性、向善性等多维度评估体系,规范算法服务评估流程,严格把控信息、数据使用审核,确保算法服务质量和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完善过程管控。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依法依规留存网络日志,实现算法相关功能的产品设计及审核上线、反馈调整等全流程可追溯,确保算法服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持续改进服务。持续开展算法规范研究,推动算法应用及管理创新,不断改进服务质量。关注行业发展和政策变化,动态适应行业发展和用户需求,更好地满足用户需求。
第十五条本公约经公约签署单位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由中国互联网协会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公约由中国互联网协会及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负责解释。